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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普新区市场局出台指导意见 加强疫情防控产品质量工作

信息时间::2020-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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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为有序推动恢复正常生产,为疫情防控提供更好保障,一些疫情防控产品生产企业按照要求陆续复工复产,为进一步加强一般性防尘口罩、消毒剂等疫情防控产品的质量安全,从制度层面系统加强产量质量管控,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质量科系统梳理法律法规要求,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一般性防尘口罩、消毒剂等防护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
  一、保障产品质量全过程符合要求,《意见》从标准、计量、检验检测等环节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不得生产、销售。消毒剂生产企业按照GB/T 36758-2018 《含氯消毒剂卫生要求》、GB 27952-2011 《普通物体表面消毒剂的卫生要求》等标准或相关企业标准组织生产;一般性防尘口罩生产企业按照GB/T 32610-2016 《日常防护型口罩技术规范》、GB 2626-2006 《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或相关企业标准组织生产。
  (二)切实加强生产和检测过程计量器具管理,确保量值准确。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施,保证使用的计量器具定期检定(校准);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三)切实把好质量关,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1.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2.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
  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等要求。
  3.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二、明确参与主体产品质量职责,共同推进质量安全,《意见》对生产企业、质量科、市场监管所等各参与主体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明确生产企业产品质量主体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组织生产。及时与监管部门沟通生产情况。对产品执行标准、产品质量以及其他注意事项等不清楚的事项,企业请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市场监管部门将第一时间予以解答和帮扶。
  (二)市场监督管理所要准确及时掌握辖区内一般性防尘口罩、消毒剂生产企业生产情况,督促企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组织生产。做到从产品原料入厂到产品生产过程中关键控制点的把控到产品出厂检验三个重要环节的规范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与质量科沟通联系。
  (三)质量科要准确及时掌握全区相关生产企业产品质量情况。对需要帮助的企业及时予以支持帮扶;对各市场监督管理所的监管工作及时予以指导;对涉嫌违法的生产企业依法坚决查处。
  目前,该《意见》已经印发到各部门。下一步,质量科将坚定信心、精准施策,推动《意见》落实落地。围绕疫情防护产品质量安全,加强科所联动,推进产品质量共建共治,共同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责编: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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