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去秋来 安全生产年复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有哪些?
(一)有关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人、负责人
(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
(三)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
(四)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人员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形式?
(一)行政责任
(二)民事责任
(三)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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