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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大连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金普新区强化工业园区安全管理建立企业退出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wendianke-001004001002-20220809-00082
主题分类 其它 体裁分类 其他
文 号 大金普管办发〔2022〕7号 发布机构 文电科
生成日期 2022-03-21 分类 管委会办公室文件
内容概述

大连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金普新区强化工业园区安全管理建立企业退出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功能区管委会,管委会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区直单位:

《大连金普新区强化工业园区安全管理建立企业退出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新区管委会第4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2321

(此件公开发布)


 

大连金普新区强化工业园区安全管理建立

企业退出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新区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将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企业,及时淘汰退出园区,促进工业园区健康快速发展,进一步增强支持辐射带动作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新区工业园区实际,制定《大连金普新区强化工业园区安全管理建立企业退出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用于大连金普新区管辖区域内工业园区,包含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大连保税区)、普湾经济区以及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等区域的所有企业、项目及单位。

第三条  新区强化工业园区安全管理建立企业退出工作机制由新区应急管理局、各功能区管委会牵头,负责组织、推进新区安全生产领域工业园区企业退出的综合管理工作。新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商务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分局等相关部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指导、协调新区安全生产领域工业园区企业退出工作。

第四条  新区工业园区企业存在下列危害安全生产情形之一的,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未达到整改目标要求的,实行退出管理。

(一)通用类

1.不符合新区总体规划或工业园区总体规划,且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2.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

3.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4.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5.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二)危险化学品企业

1.按照《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分类整治目录(2020)的通知》(应急〔202084号),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评估,经评估属于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类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16个月,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期满后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2.按照《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装备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应急厅〔202038号),淘汰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

3.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试行)的通知》(大政办发〔20217号),对位于严格限制和控制区域内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要求,逐步清理、退出或改造。

4.严格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数量,鼓励危险化学品企业通过技术革新,采用非危险化学品替代危险化学品、危险性低的危险化学品替代危险性高的危险化学品。

第五条  新区安全生产领域企业退出程序:

(一)约谈。对拟纳入工业园区退出范畴的企业,按照《安全生产法》“三管三必须”原则,由新区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约谈企业(项目)负责人。

(二)整改。由新区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向拟纳入工业园区退出范畴的企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企业应在收到通知书后,按整改通知要求的内容、时间进行整改。

(三)退出。拟纳入工业园区退出范畴的企业在规定时限内整改不到位的,由新区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组织功能区管委会、新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商务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研究,提出企业退出具体方式,报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新区安全生产领域工业园区企业退出方式:

(一)协议退出。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畴,拟实施协议退出的企业,经新区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和企业共同委托评估机构依法评估,协商一致后实施退出。

(二)兼并转让退出。企业由于兼并、转让等方式自愿要求退出的,可通过市场交易方式运作。鼓励优势企业扩张时兼并或收购退出企业,鼓励招商企业收购退出企业,但必须符合园区产业规划、产业定位和安全生产等相关要求。

(三)强制退出。对因国家政策变化、或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畴且在规定时限内整改不到位的企业,由新区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会同应急管理局、功能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研究,提出企业退出具体方式,报新区管委会批准。新区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分局、经开区公安分局、金州公安分局、保税区公安分局等部门依法注销企业相关执照、生产许可等证照。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转让等情形时,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首先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落实重大危险源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监控治理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233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期满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