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新区管委会同意,现将《大连金普新区养老服务设施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12月21日
2022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连金普新区养老服务设施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全区养老服务设施管理,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0〕11号)、大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养老服务加快发展的若干的意见》(大政办发〔2021〕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新区范围内的养老服务设施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设施是指在新区投资建设、运营,为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膳食供应、保健康复、文化娱乐、精神慰藉、老年教育等设施。
机构养老服务设施包括:敬老院、养老院、福利院、老年公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其中老年公寓为专供老年人集中居住、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公寓式老年住宅,建筑设计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具备餐饮、清洁卫生、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包括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社区长者照护之家、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老年人助餐点等。
医养结合养老服务设施是指同时具备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
第三条 新区管委会应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移交、监管的组织领导,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中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参考国家相关政策,明确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场地来源、建设原则和使用用途,各职能部门依据新区民政部门认定结果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
第四条 新区民政部门负责新区养老服务设施认定。符合养老机构条件的养老服务设施由新区民政部门进行备案。非营利性质的养老机构,由新区民政部门为其申报、发放新增床位补贴、运营补贴等。其中老年公寓应由建设单位在建设完成达到运营标准后,向新区民政部门提交《大连金普新区养老服务设施认定表》,一并提供登记证书、规划审批、用地手续及发改、住建、消防、环保、卫健等部门按职能办理相应的批准证件,经新区民政部门认定后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五条 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用于提供社区养老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执行时间为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第六条 民办养老机构与公办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养老用地,供地时地价可按基准地价的70%执行,也可以租赁取得用地;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的,不增收土地价款;鼓励利用原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存量房屋等办养老,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主体不改变的可实行5年过渡期政策,期满可重新签订合同;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政府可将土地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建设;营利性养老机构土地可以抵押。
第七条 提供养老服务的养老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一)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如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三)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按照相关政策规定限额或全额扣除。
(五)非营利性的养老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养老的,免征契税。
(六)非营利性和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签订的贴息、无息贷款合同,以及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抚养孤老伤残的社会福利单位和社保基金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管理的养老基金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一)提供社区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提供社区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免征契税;
(四)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八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的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规定用途的单位和责任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与上级文件精神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由新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1年。
第一条 新区范围内的养老服务设施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设施是指在新区投资建设、运营,为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膳食供应、保健康复、文化娱乐、精神慰藉、老年教育等设施。
机构养老服务设施包括:敬老院、养老院、福利院、老年公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其中老年公寓为专供老年人集中居住、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公寓式老年住宅,建筑设计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具备餐饮、清洁卫生、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包括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社区长者照护之家、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老年人助餐点等。
医养结合养老服务设施是指同时具备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
第三条 新区管委会应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移交、监管的组织领导,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中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参考国家相关政策,明确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场地来源、建设原则和使用用途,各职能部门依据新区民政部门认定结果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
第四条 新区民政部门负责新区养老服务设施认定。符合养老机构条件的养老服务设施由新区民政部门进行备案。非营利性质的养老机构,由新区民政部门为其申报、发放新增床位补贴、运营补贴等。其中老年公寓应由建设单位在建设完成达到运营标准后,向新区民政部门提交《大连金普新区养老服务设施认定表》,一并提供登记证书、规划审批、用地手续及发改、住建、消防、环保、卫健等部门按职能办理相应的批准证件,经新区民政部门认定后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五条 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用于提供社区养老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执行时间为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第六条 民办养老机构与公办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养老用地,供地时地价可按基准地价的70%执行,也可以租赁取得用地;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的,不增收土地价款;鼓励利用原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存量房屋等办养老,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主体不改变的可实行5年过渡期政策,期满可重新签订合同;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政府可将土地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建设;营利性养老机构土地可以抵押。
第七条 提供养老服务的养老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一)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如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三)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按照相关政策规定限额或全额扣除。
(五)非营利性的养老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养老的,免征契税。
(六)非营利性和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签订的贴息、无息贷款合同,以及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抚养孤老伤残的社会福利单位和社保基金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管理的养老基金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一)提供社区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提供社区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免征契税;
(四)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八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的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规定用途的单位和责任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与上级文件精神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由新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