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直部门权责清单有关事项的通知》(大政发〔2022〕26号)精神,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等情况,对应市政府调整权责清单事项,新区管委会决定调整各部门权责清单53项,其中取消13项,增加40项。
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调整后的清单规范行使行政职权,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对于事项取消后有新的法律规定的,要及时与上级部门沟通对接,做好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工作,确保市区两级清单统一规范。
大连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12月29日
金普新区各部门权责清单调整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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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实施部门 |
职权 类型 |
职权名称 |
子项名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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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消(共计13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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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 许可 |
非居民生活液化石油气使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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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其他 行政 权利 |
工程造价乙级咨询企业资质许可材料的核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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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 处罚 |
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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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 处罚 |
对执业兽医师、助理执业兽医师非法执业等行为的处罚 |
对执业兽医超出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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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 处罚 |
对执业兽医师、助理执业兽医师非法执业等行为的处罚 |
对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执业证书等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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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 处罚 |
对违法开展动物诊疗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对无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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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 处罚 |
对违法开展动物诊疗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对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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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 处罚 |
对违法开展动物诊疗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对超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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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 处罚 |
对违法开展动物诊疗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对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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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 处罚 |
对违法开展动物诊疗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对动物诊疗机构随意抛弃病死动物等行为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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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 处罚 |
对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等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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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 处罚 |
对非法引进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等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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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其他 行政 权利 |
特殊工种人员审核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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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加(共计40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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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 检查 |
对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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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 处罚 |
对货运源头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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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 处罚 |
对违反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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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 处罚 |
对违反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相关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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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 处罚 |
对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客运站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务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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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 处罚 |
对客运站经营者允许无经营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允许超载车辆出站、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等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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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 处罚 |
对客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以及不公布运输线路、配客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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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 处罚 |
对网络平台发布的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与实际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不一致、超出班车客运经营者许可范围开展定制客运等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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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 处罚 |
对直接监管的运营企业未在投入运营的车辆上、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首末站和中途站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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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 处罚 |
对管辖区域内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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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 处罚 |
对管辖区内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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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 处罚 |
对直接监管运营企业未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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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 处罚 |
对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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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 处罚 |
对管辖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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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 处罚 |
小型客船运输经营者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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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 处罚 |
水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为未办理备案的货物代理人所代理的货物提供运输服务,或者接受未办理备案的船舶代理人提供的代理服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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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 处罚 |
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或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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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 处罚 |
对直接监管交通运输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有关人员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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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 处罚 |
对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等违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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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 处罚 |
对在非出租汽车上设置出租车汽车顶灯、待租、计程计价设备等营运设施、标志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没收营运设施、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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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 处罚 |
对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营运、未按照规定转让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经营权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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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 处罚 |
出租汽车经营者未按照规定为乘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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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 处罚 |
对网约车运营服务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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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 处罚 |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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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 处罚 |
对巡游车电召服务运营商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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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 处罚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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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海洋发展局 |
行政 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海洋渔业船舶导航安全设备使用暂行规定》的行政处罚 |
擅自关闭、屏蔽、拆卸、损毁导航安全设备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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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海洋发展局 |
行政 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海洋渔业船舶导航安全设备使用暂行规定》的行政处罚 |
应及时返港检修,拒不返港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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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海洋发展局 |
行政 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海洋渔业船舶导航安全设备使用暂行规定》的行政处罚 |
对海洋渔业船舶越界捕捞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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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 处罚 |
对经强制免疫的动物未按照规定建立免疫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加施畜禽标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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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 处罚 |
对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违反相关从业禁止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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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 处罚 |
对动物饲养场等不再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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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 处罚 |
对违法将特定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疫病高风险区调入低风险区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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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 处罚 |
对通过道路运输动物的,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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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 处罚 |
对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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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 处罚 |
对生产经营兽医器械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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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 强制 |
对违法畜禽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的查封和对违法畜禽屠宰活动有关的畜禽、畜禽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的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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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应急管理局 |
行政 处罚 |
对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对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等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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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应急管理局 |
行政 处罚 |
对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对承担安全评价、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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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应急管理局 |
行政 处罚 |
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保障条件的处罚 |
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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