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功能区管委会,管委会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区直单位:
为调整优化能源结构,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大政规发〔2024〕2号)规定,决定重新划定新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一)建成区内禁燃区
区域一:夏金线(拥政街道段)以南,沈海高速、金钻路、黑大线、金峡路以东,金兴路、东山路、五一路、凤翔路、吉林西街以西,鹤大高速(开发区段)、振兴路(开发区段)以北。
区域二:鹤大高速(开发区段)以南,振兴路(开发区段)、丹东线、临港路以东,孤山大街、港顺大街、金鹏四路、海港大道以西,海域以北。
区域三:金鹏四路以南,仓储一号线、望山路、创业一路、海洋路、海洋二路以北、国际路以东,港兴大街以西。
区域四:海港大道以东,方桦街以西,瑞港路、北岸一路、滨海路、青雪路、丹东线、海滨东路以北,银滩街、银滩路、金港路以西,鹤大高速(开发区段)、武夷路、光谷路、浔水街、之江路以南。
(二)全区市级及以上工业园区
二、高污染燃料种类
(一)建成区内禁燃区域执行《高污染燃料目录》Ⅲ类(严格)标准。高污染燃料包括:
1.除单台出力大于35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二)市级及以上工业园区执行《高污染燃料目录》Ⅱ类(较严)标准,高污染燃料包括:
1.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禁燃区范围类别有重合的,高污染燃料种类按照较严格区域的标准执行。
三、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在禁燃区内,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除规划热源外,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禁止直接燃用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等);已经建成且不符合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在2025年底前完成整治。
(二)建成区内禁燃区域使用高污染燃料的35蒸吨/小时及以下锅炉、炉窑(灶),应在2024年10月31日前完成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或拆炉并网。依据新区供热专项规划及相关手续齐全确需保留的服务业、供热、工业燃煤锅炉,应取得新区生态环境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同意。
(三)禁燃区内的民用燃煤设备,应加快推进清洁取暖改造,开展电、天然气或其他清洁能源替代,或实施搬迁。尚未完成改造,或改造完成因客观原因取暖设施运行尚不稳定的区域,不得燃用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其中,型煤、焦炭、兰炭的组分含量不得大于附件中规定的限值),以及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四)禁燃区应在2026年底前完成水泥企业超低排放有组织排放部分改造(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在基准氧含量10%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
(五)本通告规定的高污染燃料是指生产和生活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油类等常规燃料,不包括工业废弃物和垃圾、农林剩余物、餐饮业使用的木炭等辅助性燃料。
四、禁燃区工作职责
新区发展和改革局、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分局等单位负责加快推进能源和产业结构调整、推广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加大清洁能源和清洁取暖推广力度,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加快推进散煤治理;依法查处禁燃区内涉高污染燃料的违法行为;组织开展生物质锅炉整治。
本通告自2024年11月22日起施行,2017年1月18日发布的《大连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大金普管发〔2017〕3号)同时废止。
附件:部分煤炭制品的组分含量限值
大连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11月22日
附 件
部分煤炭制品的组分含量限值
燃料种类 |
含硫量(St,d) |
灰分(Ad) |
挥发分(Vdaf) |
型煤 |
0.5% |
—— |
12.0% |
焦炭 |
0.5% |
10.0% |
0.5% |
兰炭 |
0.5% |
10.0% |
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