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2015年10月26日,大连金州新区管委会发布了《大连金州新区管委会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大金管发〔2015〕27号),推进了禁燃区范围内2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和清洁替代,为城市空气质量改善奠定了坚实基础。2017年1月15日,大连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大连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大金普管发〔2017〕3号),进一步扩大了金普新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中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结合自身实际划定本区域禁燃区有关要求,为推动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规范生物质燃料使用,加快推进散煤治理,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推进全市空气质量提质升级,结合工作实际,亟需制定新的《通告》。
二、主要内容
《通告》分为四条,本着立足实际,稳中求进的原则,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重点明确了以下内容:第一部分划定了禁燃区范围,建成区内禁燃区和市级及以上工业园区;第二部分明确高污染燃料种类,明确了建成区内禁燃区执行《高污染燃料目录》Ⅲ类(严格)标准,市级及以上工业园区执行《高污染燃料目录》Ⅱ类(较严)标准;第三部分明确了禁燃区内管理规定;第四部分明确了禁燃区工作各部门职责。本《通告》自2024年11月22日起实施。
三、要点问答
新《通告》都做了哪些方面调整?
答:《通告》主要在四个方面作了调整和明确。
一是对进燃区范围进行了适度调整。建成区内禁燃区增加了站前街道、拥政街道、友谊街道少部分区域(金州子站临近区域,同时也在中心热源辐射范围之内,金州热电和北九里锅炉房);市级及以上工业园区,按照2024年2月大连市政府印发的《大连市园区2023-2025年总体发展规划及2035年远景目标规划》明确的园区目录和四至范围执行,随着园区目录和四至范围动态调整,禁燃区范围适时调整。
二是提升了建成区内禁燃区管控标准。将原来的Ⅱ类(较严)标准,提高为Ⅲ类(严格)标准。生态环境部Ⅲ类标准中禁用所有煤炭及其制品,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改为禁用“除单台出力大于35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同时,执行Ⅲ类标准后,禁用“非专用生物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生物质锅炉”。
三是增加了民用燃煤管控要求。提出“禁燃区内的民用燃煤设备,应加快推进清洁取暖改造,开展电、天然气或其他清洁能源替代,或实施搬迁。尚未完成改造,或改造完成因客观原因取暖设施运行尚不稳定的区域,不得燃用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其中,型煤、焦炭、兰炭的组分含量不得大于附件中规定的限值),以及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保障居民取暖同时,尽量减少污染物排放,避免“一刀切”。
四是明确了各项工作时限。全区2025年底前完成禁燃区建设。建成区内禁燃区域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单台35蒸吨/小时及以下锅炉,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拆改。不符合《通告》要求的生物质锅炉,应在2025年底前完成整治。
文件解读单位:大连市金普新区(金州)生态环境分局
文件解读人:车正泰
解读人办公电话:0411-88037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