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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大连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金普新区粮食应急供应专项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wendianke-001004001002-20251212-00005
主题分类 其它 体裁分类 其他
文 号 大金普管办发〔2025〕17号 发布机构 文电科
生成日期 2025-12-12 分类 管委会办公室文件
内容概述

大连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金普新区粮食应急供应专项预案》的通知

有关单位

《金普新区粮食应急供应专项预案》已经2025年新区管委会第35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连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51212

(此件公开发布)

金普新区粮食应急供应专项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等级划分

1.4  适用范围

1.5  风险识别及风险评估、应急能力风险分析

1.6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

2.1  组织体系

2.2  机构职责

3  预防与预警机制

3.1  预防

3.2  预警

3.3  信息监测与报告

4  应急处置

4.1  Ⅳ级(一般)状态时的响应

4.2  Ⅲ级(较大)状态时的响应

4.3  Ⅱ级(重大)状态时的响应

4.4  Ⅰ级(特别重大)状态时的响应

4.5  信息共享和处理

4.6  指挥与协调

4.7  信息发布

4.8  应急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调查与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6.2  资金保障

6.3  物资保障

6.4  应急责任

6.5  应急配合

6.6  新闻宣传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应急预案演练

7.2  宣传培训

7.3  责任与奖惩

8  附则

8.1  预案编制与修订

8.2  预案实施时间

8.3  预案解释部门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确保特殊情况下新区粮食有效供应和粮食市场安全,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生活、工作秩序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24〕5号)《国家粮食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辽政办发〔2012〕24号)、《辽宁省粮食应急供应预案》(辽政办〔201639号《大连市粮食应急供应预案》(大政办发〔2016〕157号)和《金普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大金普管办发〔2021〕10号)等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1.3  等级划分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供应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事件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新区粮食供求关系发生突变,一定范围内出现市民集中抢购、粮油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非正常状况。

依据出现粮食应急状态的范围、价格波动幅度以及影响程度,粮食应急状态分为四级。

1.3.1  Ⅰ级(特别重大)状态。是指全区及周边区市县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粮食价格一周内持续上涨100%以上。粮食市场急剧波动,超过省政府处置能力和省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应对的状况。

1.3.2  Ⅱ级(重大)状态。是指全区及周边区市县出现群众大量抢购、粮食脱销断档、粮食价格一周内持续上涨50%以上。粮食市场急剧波动,超过市政府处置能力和市政府认为需要按照省级粮食供应应急状态来应对的状况。

1.3.3  Ⅲ级(较大)状态。是指全区及周边区市县出现群众大量抢购、粮食脱销断档、粮食价格一周内持续上涨30%以上。粮食市场急剧波动,超过新区管委会处置能力和管委会认为需要按照市级粮食供应应急状态来应对的状况。

1.3.4  Ⅳ级(一般)状态。是指全区较大范围出现群众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粮食市场急剧波动,新区管委会认为需要按照区级粮食应急供应状态来应对的状况。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为《金普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下的区级专项应急预案,本预案适用于在粮食应急供应状态下,在出现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粮食应急供应状态时,依次配合国家、省、市做好行政区域内原粮和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的采购、调拨、加工、运输、储存、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新区指挥部承担Ⅳ级(一般)状态下的应急应对工作。

1.5  风险识别及风险评估、应急能力风险分析

1.5.1  遭遇自然灾害、突发极端天气、突发公共事件,或由于雷击、静电或其他火源引起的火灾爆炸事故所引发的突发事件,造成粮库遭遇破坏,导致粮食供应中断;或由于战争、国际市场结构剧烈波动或国际海运遭受巨大影响造成粮食海外供应中断;或舆情控制失败导致粮食供应失衡等,是粮食保供的主要风险。

1.5.2  粮食应急供应能力风险分析

粮食种植、输送、储存环节上,抵御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的能力不足遭遇突发事件后的及时调运能力不足舆情控制能力不利造成抢购应急体系不完善、应急职责不明确或应急演练不到位等,是粮食保供应急能力不足的主要风险。

1.6  工作原则

按照国家建立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报告制度规定,发生突发事件引起粮食市场供求关系和价格异常波动时,新区发展改革、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粮食市场有关情况向新区管委会主管部门报告。

1.6.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新区管委会统一领导下分级响应,分级负责。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粮食应急供应工作。

1.6.2  科学监测、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随时掌握出现的波动和苗头,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1.6.3  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市场应急状态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措施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1.6.4  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在明确责任的基础上建立合作与协调的应急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各种资源的整体效能,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1.6.5  确认出现粮食应急状态的,应当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发布粮食市场信息;

)实行政策性粮食收储和销售;

)要求执行特定情况下的粮食库存量;

)组织投放储备粮食;

)引导粮食加工转化或者限制粮食深加工用粮数量;

)增设应急供应网点;

)组织进行粮食加工、运输和供应;

)征用粮食、仓储设施、场地、交通工具以及保障粮食供应的其他物资;

)必要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新区管委会的统一指挥和调度,配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协助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因执行粮食应急处置措施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公平、合理补偿。

2  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

2.1  组织体系

成立金普新区粮食应急供应指挥部。在新区管委会的领导下,负责新区粮食应急供应工作。总指挥由新区管委会分管副主任担任,副总指挥由新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担任。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新区发展和改革局,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新区发展和改革局分管副局长任。成员单位包括新区党工委宣传部(网信办)、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州公安分局(金普新区分局)开发区公安分局、融媒体中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大连市金州区支行(以下简称农发行金州支行)等有关单位和部门。

2.2  机构职责

2.2.1  应急指挥部职责

(一)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新区粮食应急工作,对新区管委会负责。

(二)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及时向新区管委会提出启动和终止粮食应急供应措施的建议,经新区管委会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及时向新区管委会及上级政府国家有关部门报告粮食市场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有关应急政策及相关信息。

(四)报请新区管委会按照规定程序采取相关干预措施和本预案以外的其他紧急措施。经新区管委会授权,紧急动用区级粮食储备。

(五)根据粮食市场事态发展需要,向市政府请求支援。

(六)完成新区管委会交办的其它粮食应急工作。

2.2.2  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职责

总指挥职责:负责批准本预案应急响应的启动与终止;决策粮食应急供应方案;组织人员、资源配置;做好应急供应相关部门和企业的调动;协调应急供应有关工作;负责组织粮食应急供应相关信息的上报和发布工作。

副总指挥职责:协助总指挥完成应急供应工作;受总指挥委托,代行总指挥职责。

2.2.3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一)按照突发事件的类型、性质和程序,根据指挥与协调程序及联动需要,从相关部门和单位抽调专门人员,在办公室组建综合协调、监测预警、粮源供给、应急加工、市场监管、应急宣传等若干工作组,履行各自职责义务。

(二)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监测粮食市场供求变化动态,向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措施建议。

(三)按照应急指挥部指令,组织召开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开展应急工作会商和形势研判等工作。

(四)研究制定实施预案中的各项资金开支计划。

(五)负责收集、整理、综合应急期间粮食市场运行监测情况,起草相关文件、简报。

(六)负责会同宣传部门和融媒体中心开展对外新闻发布和报道工作。

(七)提出对实施应急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八)负责对粮食应急事件进行评估并编写评估报告。针对应急工作实际情况,负责修订完善本预案。

(九)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4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新区党工委宣传部(网信办):负责粮食供应应急状态时的舆情监测及协调处置工作。

新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开展粮食市场监测,根据全区粮食市场进、销、存、价等情况,建立综合评价报告制度;负责收集掌握全市及省内外有关粮食供求信息,分析预测市场动态,向新区管委会和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意见;负责落实地方粮食储备,组织应急情况下的粮油采购、加工、调运、销售等工作;负责在粮食市场出现异常变化的情况下,会同新区财政局、农发行金州支行向新区管委会提出动用区级储备粮的调控意见,报批后三部门联合下达区级储备粮动用计划;会同新区交通运输局、金州公安分局(金普新区分局)、开发区公安分局发放粮食应急供应通行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必要时向新区管委会提出实施粮食销售限价等干预措施意见,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负责统计监测与粮食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工作负责协调救灾工作,组织实施困难灾民生活救助,核查和上报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开展救灾捐赠工作。

新区财政局:负责协调落实粮食应急供应资金,安排必要工作经费并及时足额付到位。

新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运输车辆,会同发展和改革局、金州公安分局(金普新区分局)、开发区公安分局发放粮食应急供应通行证,确保粮油运输通畅,必要时严格公路运输管理,控制粮食外流。

新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粮食生产,采取有效措施,提升粮食单位面积生产能力,满足新区居民对地产粮食的多样化需求。

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粮食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质量安全的监管;负责依法查处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行为;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掺杂使假、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经营行为。

金州公安分局(金普新区分局)开发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加强对主要粮食储备库、粮食市场、销售网点以及粮食运输的安全保卫和依法管控,有效处置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依法打击干扰破坏应急粮食有效供给的违法犯罪行为,会同新区发展和改革局、交通运输局发放粮食应急供应通行证。

新区融媒体中心:负责粮食应急供应状态时宣传报导,正确引导社会舆情。

农发行金州支行:负责及时落实提供采购应急粮食所需资金贷款。

3  预防与预警机制

3.1  预防

3.1.1  应急指挥部要通过配备专职监测人员、完善粮食供求及行情监测网络系统等途径,切实做好省、市及周边区域有关粮食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预测。

3.1.2  应急指挥部要认真执行管委会关于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对粮食市场出现的异常情况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3  新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粮食市场供求及价格变化情况进行监测,收集掌握区内外信息,分析预测市场形势,并及时向新区管委会及相关单位通报有关信息,综合各方面情况提出决策及预警意见。

3.2  预警

3.2.1  预警级别

根据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可能波及的范围、价格波动幅度、受影响程度等,将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

Ⅰ级(红色)预警:预判为特别重大事故,即有可能造成Ⅰ级应急状态。

Ⅱ级(橙色)预警:预判为重大事故,即有可能造成Ⅱ级应急状态。

Ⅲ级(黄色)预警:预判为较大事故,即有可能造成Ⅲ级应急状态。

Ⅳ级(蓝色)预警:预判为一般事故,即有可能造成Ⅳ级应急状态。

3.2.2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

预警级别由应急指挥部确定。Ⅰ级Ⅱ级Ⅲ级预警由应急指挥部报请新区管委会,分别逐级提请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发布;Ⅳ级预警由应急指挥部报请新区管委会发布,并报市应急指挥部同意

当粮油供需趋于平衡,价格平稳回落,大范围长时间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的危险已经解除时,Ⅰ级、Ⅱ级、Ⅲ级粮食应急供应状态的解除按照国家、省、市的命令执行,Ⅳ级粮食应急供应状态的解除应急指挥部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相关应急措施。

3.3  信息监测与报告

3.3.1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监测、收集、汇总的各类粮食供需异常信息的综合分析。建立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粮食、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及时逐级报至市级主管部门。

(一)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三)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信息确认后,第一时间报告应急指挥部,预警信息按照新区预警机制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

3.3.2  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指挥部应根据预警级别及时按照预案做出部署,迅速通知相关单位,提前采取相应的对策和行动,做好相关粮食应急供应工作。

3.3.3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办公室要建立完善预测、预警和应急指挥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实现预测、预警、应急指挥信息联系畅通,提高应急能力。

4  应急处置

4.1  Ⅳ级(一般)状态时的响应

4.1.1  应急指挥部立即向新区管委会报告有关情况,申请启动本预案。

4.1.2  应急指挥部迅速指导各成员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协调处理应急状况。

4.1.3  实行粮食市场供应情况双日报。应急指挥部16时前将粮食市场供应情况、出现的问题及对策建议等向新区管委会及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如遇紧急情况,则随时上报。

4.1.4  应急指挥部迅速召开形势分析会议。根据事态发展,研究确定以下应急措施的具体实施意见,上报新区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一)下达区级储备粮动用计划,制定销售和运输方案,各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迅速启动粮食后续加工运输应急措施,由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落实保障措施,统一安排运输和供应。

(三)对国有粮食企业的商品粮库存实行指令性计划调销等干预措施。

(四)依法统一紧急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同时,要按照先前方后后方、先部队后地方的原则,必要时在重点区域、重点群体对粮食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五)迅速发布有关粮食市场供应情况通告,在第一时间发布准确、权威信息,最大程度减少公众猜疑和新闻媒体的不准确报道,掌握新闻舆论的主动权。

(六)迅速组织开展对粮食市场秩序和价格政策执行情况大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做出处理。

(七)请求市政府批准采取其他措施。

4.2  Ⅲ级(较大)状态时的响应

4.2.1  应急指挥部立即向市政府报告有关情况,申请启动市级预案。

4.2.2  市政府批准启动市级预案后应急指挥部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各成员单位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单位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4.2.3  实行粮食市场供应情况日报。应急指挥部每日16时前将粮食市场供应情况、出现的问题及对策建议等向新区管委会及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如遇紧急情况,则随时上报。

4.2.4  按照市政府的应急指令,迅速采取Ⅲ级(较大)状态的各项应急措施。召开形势分析会议,研究并报请市政府动用地方储备粮,并按照市政府要求做好储备粮食物资的组织供应工作。

4.2.5  加强市场监管,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打击各种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4.2.6  请求市政府批准采取其他措施。

4.3  Ⅱ级(重大)状态时的响应

4.3.1  应急指挥部立即向市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市政府向省政府报告有关情况,申请启动省级预案。

4.3.2  省政府批准启动省级预案后新区应急指挥部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各成员单位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单位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4.3.3  实行粮食市场供应情况半日报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日11时、17时前,将粮食市场波动等情况向新区管委会及市应急指挥部报告,由应急指挥部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如遇紧急情况,则随时上报。

4.3.4  按照省政府、市政府的应急指令,迅速采取Ⅱ级(重大)状态的各项应急措施。召开形势分析会议,研究并报请市政府向省政府申请动用地方储备粮,并按照省政府、市政府要求做好储备粮食物资的组织供应工作。

4.3.5  加强市场监管,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打击各种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4.3.6  求国家、省和市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其他措施。

4.4  Ⅰ级(特别重大)状态时的响应

国务院决定启动国家粮食应急预案后,应急指挥部应在新区管委会和省、市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做好以下应急工作。

4.4.1  实行新区粮食市场24小时动态报告制度。随时掌握粮食市场动态和供求情况,如遇重大情况必须在第一时间迅速上报。

4.4.2  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的应急指令,迅速采取Ⅰ级(特别重大)状态的各项应急措施,召开形势分析会议,研究并报请市政府向省政府、省政府向国务院申请动用中央储备粮食,并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市政府要求做好储备粮食物资的组织供应工作。

4.4.3  加强市场监管,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打击各种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4.4.4  请求国务院或省政府、市政府采取其他措施。

4.5  信息共享和处理

应急指挥部要建立快速应急信息系统。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采集整理、分析研究常规信息。以报告、通报、简报等形式,定期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本系统、本部门有关信息。

应急指挥部要在调查确认的基础上,迅速将粮食应急状态和时间、地点、原因、范围、造成的损失、发展的趋势等基本情况迅速上报新区管委会和市应急指挥部。

4.6  指挥与协调

成员单位接到粮食应急状态信息后,要立即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预案要求和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实施处置行动。

4.7  信息发布

应急指挥部负责粮食应急事件信息资料的核实工作,并由专人负责新闻舆论工作,组织新闻单位向群众说明事件的来由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新闻报道和新闻发布要严格按照省、市的有关规定,按照突发事件对外报道的归口管理组织开展新闻报道、媒体采访工作。

4.8  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Ⅰ级、Ⅱ级、Ⅲ级粮食应急供应状态的终止按照国家、省、市的命令执行,Ⅳ级粮食应急供应状态的解除由新区应急指挥部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粮食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相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应急指挥部应会同新区财政局等部门,对应急行动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及时审核审计。对在应急供应过程中紧急调集、征用的单位储备物资要及时按规模进行补充。

5.2  调查与评估

粮食应急工作终止后,成员单位要及时对应急反应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全面总结,必要时开展专项调查,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对实施应急预案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粮食应急机制。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讯联络方式,联络方式更新后要及时通知相关单位,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

6. 2  资金保障

按照国务院规定,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新区财政局要确保在粮食应急情况下新区管委会能掌握必要的粮食调控资金。农发行金州支行及时落实提供采购应急粮食所需资金贷款。

6.3  物资保障

6.3.1  粮食储备。完善储备粮管理制度,根据市场调控的需要,保证必要的应急粮食周转库存。

(一)落实好地方粮食储备。按照国务院销区应保证6个月粮食销量的储备要求,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储备计划,落实级储备粮任务。

(二)粮食经营库存。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销售的经营者,必须服从新区管委会对粮食宏观调控的需要,履行保证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粮价的责任义务。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所有粮食经营者必须按照本预案要求承担应急任务,服从新区管委会的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工作的需要。

(三)新区发展和改革局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企业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6.3.2  粮食应急保障系统。根据新区实际,建立健全完善的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新区发展和改革局应当与应急指定加工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企业动态。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名单要报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必要时根据需要及时调整。应急响应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加工和供应。

应急指挥部应当加强粮食应急体系建设,健全布局合理、运转高效协调的粮食应急储存、运输、加工、供应网络,必要时建立粮食紧急疏运机制,确保具备与应急需求相适应的粮食应急能力,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和培训。

(一)粮食应急加工:大米加工企业1家面粉加工企业1家油脂加工企业1家。

(二)粮食应急运输:应急运输企业1家。

(三)粮食应急销售:应急销售网点60个。

6.4  应急责任

粮食应急加工、运输、销售企业应明确自身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依法确保应急供应任务的落实。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运输、销售企业必须服从应急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和调度,确保应急粮食供应落实到位。

6.5  应急配合

应急指挥部依据本预案的职责开展工作,并可依法紧急征用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其他与应急保障工作相关的设施,相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6.6  新闻宣传保障

新区党工委宣传部(网信办):保障粮食应急供应状态时的舆情监测及协调处置工作。

新区发展和改革局:做好网络舆情信息工作的指导协调,组织开展网络舆情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协调管理现场采访秩序,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协调区外媒体、组织本区媒体刊播新闻报道,做好粮食供应新闻保障工作。

新区融媒体中心:保障粮食应急供应状态时宣传报导,正确引导社会舆情。

7  监督管理

7.1  应急预案演练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同各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预案的演练至少三年一次。

7.2  宣传培训

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本预案的学习,及时通报相关动态情况,按照部门职责要求,举办应急管理人员培训班,组织开展应急常识培训,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建立新闻宣传快速反应机制,形成正面引导、及时报道的舆论环境。

7.3  责任与奖惩

7.3.1  粮食应急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粮食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粮食应急重要情况或在粮食应急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2  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应急指挥部应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

(一)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二)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三)及时提供应急粮或节约经费开支、成效显著的;

(四)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7.3.3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主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对违反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一)违抗应急指挥部指令,拒不执行应急任务的;

(二)在应急期间不能坚守工作岗位,玩忽职守的;

(三)贪污、挪用、盗窃用于粮食应急的资金或物资的;

(四)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短斤少两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经营行为的;

(五)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指定加工企业和销售网点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不按指定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的;

(六)其他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行为。

8  附则

8.1  预案编制与修订

本预案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编制,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完善并组织实施。

8.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金普新区粮食应急供应专项预案》(大金普管办发〔2021〕26号文件)同时废止。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1金普新区粮食应急供应大米对接流程图

        2金普新区粮食应急供应面粉对接流程图

         3金普新区粮食应急供应食用油对接流程图




附件: 附件1金普新区粮食应急供应大米对接流程图.pdf
附件: 附件2金普新区粮食应急供应面粉对接流程图.pdf
附件: 附件3金普新区粮食应急供应食用油对接流程图.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