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金普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2025年新区管委会第3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连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普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故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1.6 预案体系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组织机构
2.2 机构职责
3 预防与预警机制
3.1 预防
3.2 预警
3.3 信息与监控
4 应急处置
4.1 分级响应
4.2 响应程序
4.3 处置措施
4.4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保险理赔
5.3 总结改进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资源与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预案修订
7.3 预案解释
7.4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国办函〔2004〕33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24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大政办函〔2023〕1号)、《大连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金普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大金普管办发〔2021〕10号)等文件,结合新区实际情况,编制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
本预案所称的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或因自然因素引发的,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事故分为四级。
Ⅰ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Ⅱ级(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下同)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Ⅲ级(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以上、500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Ⅳ级(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Ⅳ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超出功能区、街道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区域涉及多个领域(行业或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较大,指挥部认为需要启动本预案进行的应对工作。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5 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统一领导下,各功能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及新区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主体,应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制。
(三)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按照属地管理和“就地、就近、快速、有效”的原则,本地区、本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配合,同时充分发挥生产经营单位的自救作用。
(四)依法规范,科学施救。依法规范应急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充分发挥专家作用,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提升应急能力。
(五)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以及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配备、预案演练和评估等工作。
1.6 预案体系
1.6.1 金普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本预案是《大连金普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专项应急预案,是指导各功能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及新区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和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指导性文件之一。
1.6.2 各功能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各功能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根据本预案、结合辖区特点所编制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新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1.6.3 新区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新区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本预案和部门职责,结合行业特点,组织编制并发布实施,同时报新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1.6.4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由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经营特点、类别及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除上述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依据相关规定,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新区应急管理局和对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除上述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向新区应急管理局或对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6.5 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事故风险评估、岗位操作规程,组织有关人员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设施制定的应急处置和控制措施,编制应急处置方案。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新区管委会是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领导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开展工作。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是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指挥机构,负责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指挥工作,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单位、专家组、应急队伍组成。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应急管理局,是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日常工作机构,承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任由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2.1.1 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管委会分管副主任担任。副总指挥由应急管理局局长,金州公安分局(金普新区公安分局)、开发区公安分局分管副局长,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金州消防救援大队、保税区消防救援大队、金石滩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担任。
2.1.2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各功能区管委会、新区党工委宣传部(网信办)、区人武部、发展和改革局、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海洋发展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分局、金州公安分局(金普新区分局)、开发区公安分局、交管大队、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金州消防救援大队、保税区消防救援大队、金石滩消防救援大队、各街道办事处、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
2.1.3 专家组由各行业、领域的技术专家和专业人员组成,并报新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2.1.4 应急队伍由各消防救援大队、石化特勤一大队、石化特勤二大队等专业应急队伍及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等组成。
2.2 机构职责
2.2.1 应急指挥部职责
(一)负责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本预案的实施,决定启动或终止应急响应。
(二)根据事故波及的范围、气象资料和环境监测等情况,组织人员疏散。
(三)根据需要协调和调动全区应急资源。
(四)组织专家为应急工作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五)协调有关单位参与事故救援工作。
(六)确定向社会发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有关信息。
(七)完成新区管委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2.2.2 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职责
总指挥职责:负责批准本预案应急响应的启动与终止;决策救援方案和现场指挥部的组建;组织人员、资源配置;做好应急救援队伍的调动;协调应急救援有关工作;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上报和发布工作。
副总指挥职责:协助总指挥完成应急救援指挥、协调工作;受总指挥委托完成指挥工作。
2.2.3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各功能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及新区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二)负责组织编制、修订本预案,并对各功能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及新区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备案管理。
(三)负责建立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数据库。
(四)负责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信息的接收、处理和报送工作;实施24小时值班接报;向有关应急处置机构和单位传达应急指挥部指令,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工作。
(五)组织区级应急演练;指导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培训,以及各功能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和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应急演练。
(六)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4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各功能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设立应急指挥机构,建立应急队伍,组织领导辖区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编制与本预案相衔接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和物资;协助相关部门进行人员疏散转移、医疗救助、交通警戒等工作;负责辖区内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新区党工委宣传部(网信办):负责指导安全生产新闻、信息的发布,按照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舆论引导和控制工作;负责舆情监测处置工作,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协同开展重大敏感舆情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人武部:负责驻军和预备役的动员工作;组织部队和预备役部队参与抢险和救援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新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区域涉及油气长输管道应急保护、协调停输和应急准备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新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所管理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应急管理和事故救援的综合协调工作;协调我区供电企业做好应急现场及周边相关地区电力应急保障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新区财政局:负责筹备和解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所需资金;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燃气、供热、供水和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负责组织事故现场城市道路抢险、抢修工作;负责组织事故现场停、供水等应急处置;协调被损坏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急抢修工作,保证其正常运行;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新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抢修受损公路,保障公路畅通;负责应急救援等重要物资运输工作;负责港口危险货物应急管理和事故救援综合协调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新区农业农村局:承担新区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农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新区海洋发展局:负责组织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协助遇险渔船、抢险救援等工作应急工作,组织调查处理渔业生产安全事故;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新区文化旅游局:承担新区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星级旅游饭店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责任,督促指导旅行社企业旅游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星级饭店、A级景区按相关部门要求落实旅游安全和应急工作;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协调相关部门完成新区旅行社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完成其他涉及旅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新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中受伤人员的抢救治疗;负责调配救援药品、器材,组织调动医疗卫生应急队伍,提供医疗保障;负责事故现场防疫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新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负责24小时生产安全事故的值班接报;负责向有关应急处置机构和单位传达应急指挥部指令;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负责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救援方案提供参考;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参与所监管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新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事故现场的生态环境应急监测和应急预警工作,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监督事故责任单位及专业处置单位对事故产生的危险废物实施无害化处置;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金州公安分局(金普新区分局)、开发区公安分局:负责24小时“110”接处警。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警后,及时报告新区管委会和应急指挥部;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中伤亡人员的身份核实等;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新区交管大队:负责事故区域的治安管控和道路交通管制;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金州消防救援大队、保税区消防救援大队、金石滩消防救援大队:负责24小时“119”火警的接处警;按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以抢救人民生命为主的抢险救援任务;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新区气象局:负责气象观测和预报工作,为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提供气象数据和资料;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新区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大连金普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及部门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职责规定》参与事故应急;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5 专家组职责
参与应急方案论证和救援措施制定;为应急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参与相关事故的调查和应急评估工作。
2.2.6 应急队伍职责
按照专业类别,对所配置的救援装备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业救援实战演练;接到事故救援命令后,及时赶到事故现场,按专业和职责分工,在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2.2.7 生产经营单位职责
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责任制,层层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体系;依法设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应急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制度;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编制与新区管委会及行业主管部门相衔接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物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迅速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援,控制事态扩大。
3 预防与预警机制
3.1 预防
各功能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及新区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要求,对属地内重大危险源和重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控。建立应急队伍、专家队伍、应急物资、避难场所等应急信息数据库。重大活动、重要时段以及可预报的自然灾害事件发生前,制定下达相应预防措施并发布预警信息。
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新区应急管理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建立健全应急体系,储备必要的救援物资,充实先进的救援装备,不断提高救援队伍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应急教育培训,使从业人员熟悉应急措施,掌握防护装备和救援设备的使用方法,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事故灾难的能力;与新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社区(村)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制定保护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防护措施。
3.2 预警
3.2.1 预警级别
根据事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数量、受事故影响的范围等,将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
Ⅰ级(红色)预警:预判为特别重大事故,即有可能造成Ⅰ级事故及险情。
Ⅱ级(橙色)预警:预判为重大事故,即有可能造成Ⅱ级事故及险情。
Ⅲ级(黄色)预警:预判为较大事故,即有可能造成Ⅲ级事故及险情。
Ⅳ级(蓝色)预警:预判为一般事故,即有可能造成Ⅳ级事故及险情。
3.2.2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原则上Ⅰ级、Ⅱ级预警由市应急指挥部或其授权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发布;Ⅲ级、Ⅳ级预警由新区应急指挥部发布;跨区市县(先导区)行政区域的由市应急指挥部发布,并由指定发言人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快捷有效方式发布。亦可通过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方式。
3.3 信息与监控
各功能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新区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重点危险区域进行监控管理,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的重要信息要及时上报。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各类有关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应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及时上报和发布。
3.3.1 信息报告
(一)事发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如实报告事发地功能区管委会及街道办事处和新区应急管理局,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当发生Ⅳ级以上且需现场救援,或事故性质敏感且可能引发其他次生、衍生灾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报告事发地街道办事处、新区总值班室、应急管理局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区属企业以及中央、省、市属企业在报告事发地街道和相关部门的同时,报新区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和上级主管部门。
(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新区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当发生Ⅳ级以上事故,且需启动本预案救援时,应在1小时内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若事故性质敏感或可能引发其他次生、衍生灾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报告新区总值班室、应急管理局和相关部门。
(三)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要对有关情况进行跟踪核实,并立即逐级报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并由办公室主任报告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同时,按应急指挥部工作部署和有关规定向上级报告。
事故信息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事故简要经过、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事故发展趋势、影响范围、已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并根据事故发展和救援情况及时续报。
3.3.2 应急电话
新区应急管理局24小时应急值班电话:87533994。
火警电话:119。
公安报警电话:110。
医疗救护电话:120。
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
4 应急处置
4.1 分级响应
Ⅰ级、Ⅱ级、Ⅲ级响应,是指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响应。在启动国家、省、市级应急响应之前,启动下级相关预案及本预案,响应行动由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全力以赴组织应急。国家、省、市级应急响应启动之后,配合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工作。
Ⅳ级应急响应,是指发生一般事故的响应。启动下级相关预案及本预案,响应行动由应急指挥部和事发单位、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分别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应迅速启动相应预案响应,全力以赴做好应急工作,并及时逐级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应急响应超出本级处置能力时,应及时报请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2 响应程序
(一)及时向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报告,向有关部门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通报生产安全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二)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决策应急方案。
(三)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和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
(四)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公共安全、社会安全事件及其他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指挥部应及时上报,并通报相关应急指挥机构。
(五)必要时应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申请支援。
(六)按新区管委会或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决定,协调落实其他有关工作。
4.3 处置措施
应急指挥部应根据现场掌握的事故情况,下达救援指令。各成员单位和事发单位、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应按照应急指挥部要求和各自职责,开展现场抢险救援。
4.3.1 抢险救援
事发单位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应立即采取措施,开展应急工作,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根据事故类型、危险程度等情况,应急指挥部迅速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相关人员和专家制定应急方案,组织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及时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
4.3.2 抢险人员安全防护
各抢险救援队伍和参加救援的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救援需要,保证所配备的相应专业防护器材,以及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合规性,科学施救,确保抢险人员的人身安全。
4.3.3 人员疏散与转移
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应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事发现场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协调启动应急避难场所,组织人员向安全地域快速疏散和转移。
4.3.4 医疗卫生救助
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事发单位应会同新区卫生健康局及时调集医护人员,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治工作。必要时,新区卫生健康局要开辟绿色通道,调派医疗专家紧急救助伤员。
4.3.5 交通管制与警戒
事发单位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应协同公安机关对事故现场设置警戒区,实施安全警戒。公安机关应根据需要,依法对相关路段采取交通管制,限制人员、车辆进出警戒区域。
4.3.6 物资保障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应急指挥部应协调有关部门紧急调集应急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保障现场应急物资的供应。
4.3.7 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由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事故现场进行检测和评估,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救援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技术支持。
4.3.8 信息发布
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预案应急响应启动后,应拟定信息发布方案、发布内容,报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审批。在组织信息发布过程中,如遇到难以把握的重大敏感问题,应及时向总指挥请示,信息发布由总指挥或其指定发言人担任。新区党工委宣传部(网信办)、金州公安分局(金普新区分局)、开发区公安分局等部门负责舆情控制工作。
4.3.9 扩大应急
应急响应超出本级处置能力时,尤其是出现跨区域大面积或可能发展成为严重危害的态势时,由总指挥请示新区管委会启动《大连金普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并由新区管委会统一指挥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4.4 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获救,失踪人员得到确认,伤员全部转送医院救治,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可能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消除后,经应急指挥部确认并批准,由总指挥宣布现场应急工作结束。
应急结束后,有关部门应依据法定程序,开展事故调查、损失评估,作出结论。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功能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应会同事故责任单位及相关部门,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疏散人员回迁,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 保险理赔
保险机构应及时进行保险理赔工作。
5.3 总结改进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结束后,应急指挥部、事发地功能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或生产经营单位应分析总结应急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工作建议,完成应急总结评估报告。
6 应急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事故应急信息网络系统和信息报告系统,完善应急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6.2 应急资源与保障
6.2.1 救援装备保障
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区救援装备、器材的调配。各专业应急队伍及功能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和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应急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和物资。
6.2.2 应急队伍保障
非煤矿山(尾矿库)、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大型机械装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高危行业或领域的企业,要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特点,依法组建和完善应急队伍,应急队伍的应急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应急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工作。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6.2.3 交通运输保障
新区交通运输局、交管大队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保障抢险道路的畅通;调度车辆保障救援装备、物资、人员(含疏散人员)运送,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根据需要,请求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协调民航、铁路、海事等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6.2.4 医疗卫生保障
新区卫生健康局应当加强医疗救护队伍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物资和人员,不断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6.2.5 治安保障
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加强事故现场治安管理,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要物资和设备实施安全保卫。
6.2.6 物资保障
各功能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新区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等应当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6.2.7 基本生活保障
应急指挥部责成相关部门健全救灾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协调事故责任单位及事发地功能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做好受灾群众的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保障。
6.2.8 资金保障
应急指挥部应按要求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资金的保障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做好事故应急资金准备。应急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
6.2.9 社会动员保障
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动员、组织全区范围内的社会力量参与应急。
6.2.10 紧急避难保障
各功能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应按有关规定,结合城市改造和校园、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建设,规划建立与城市规模相适应的紧急避难场所,保障紧急情况下避难生存的需要。
6.2.11 公共设施保障
各功能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停(供)水、电、燃气、油等应急措施,以及对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6.2.12 技术保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建立应急专家库,并对专家库适时进行维护,为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功能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教育。各功能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新区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及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要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全社会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能力。
7.2 预案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六)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大连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普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大金管办发〔2017〕58号)同时废止。
附件:1.危险性分析
2.金普新区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流程图
附件: 1.危险性分析.pdf
附件: 2.金普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流程图.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