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劳务品牌建设,充分发挥我省劳动力资源优势,进一步强化劳务品牌集聚效应,加快培育一批具有辽宁特色的劳务品牌,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21部门关于劳务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辽人社〔2022〕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组织开展省级劳务品牌认定和复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认定范围。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单位(包括行业协会、龙头企业、技工院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可申报省级劳务品牌。
(二)复评范围。省人社厅认定的19家省级劳务品牌。
二、申报条件
(一)在省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行3年(含)以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近3年无不良信用和违法记录,无安全生产事故,有固定的经营活动场所、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相关职业培训制度,并且已经被认定为市级劳务品牌。
(二)具有独立品牌名称或商标等正规注册标识,劳务特色鲜明,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信誉度和竞争力。劳务品牌名称应由“地域+行业(产业、产品/服务)+工种(如工、匠、师等)”构成。
(三)具有较大的从业规模,品牌从业人员累计总规模达到2000人次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可适当放宽标准,达到500人次以上),且从业人员中经过劳务品牌相关职业培训的人员比例不低于从业人员总量的50%。
(四)具备围绕劳务品牌开展培训项目的能力,劳务品牌在遵守职业技能培训相关政策要求的前提下,可依托自有培训资源或委托其他具备培训资源的单位开展培训、实训工作,近两年总培训人员超过1000人,培训合格率超过90%(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劳务品牌可适当放宽标准,超过200人)。
(五)具有稳定的劳务输转渠道,就业的组织化、专业化、标准化水平较高,从业人员就业台账完整规范。
(六)具备健全的劳务跟踪服务体系,对劳务品牌从业人员输出后的服务和管理落实到位,能做好从业人员技能提升、职业安全教育、劳动维权等跟踪服务工作,确保就业质量。
(七)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美誉度,建设单位近年内荣获过市级以上行业相关荣誉或在市级以上主流媒体有过新闻报道。
三、认定程序
(一)组织申报。县级以上人社部门要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劳务品牌建设单位和复评的劳务品牌单位依据认定标准如实填报信息,并对申报主体报送的资料进行初审后,报市级人社部门。
(二)初步筛选。市级人社部门筛选出符合条件的市级劳务品牌上报省级人社部门。指导申报对象填写《辽宁省省级劳务品牌申报表》(附件1)或《辽宁省省级劳务品牌复评表》(附件2),由市级人社部门复审,上报省级人社部门。
(三)专家评审。省级人社部门组织相关专家依据省级劳务品牌认定条件,采取“资料评审+实地考核”的方式分别对各地上报的劳务品牌进行审核,最终确定拟认定名单。
(四)社会公示。省级人社部门在官方网站对拟认定和复评为省级劳务品牌的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省级人社部门提出异议,并提供详实的书面举证材料。省级人社部门在接到异议后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情况进行复核,并在接到异议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以本次认定和复评工作为契机,认真做好劳务品牌挖掘、培育和宣传工作,积极动员符合条件的单位和机构参与申报,推进劳务品牌建设高质量发展。同时,各地应做好申报材料初审核实工作,严格把关,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可靠。凡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
(二)实现动态管理。级劳务品牌认定后,每两年进行复审。劳务品牌的建设单位每年10月底前将劳务品牌的使用情况、发展状况(包括是否有违法违纪行为、是否有重大投诉事件、是否有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等)报本地人社部门存档。
(三)广泛宣传报道。要大力宣传本地劳务品牌工作的创新举措、经验成效、典型企业、典型人物,讲好劳务品牌故事,不断提升我省劳务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
请于6月30日前将认定和复评相关材料发送至指定邮箱。同时如有相关文件、典型照片、宣传报道、视频资料等佐证材料,请一并报送。
联 系 人:金普新区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孟双
联系电话:0411-65891597
电子邮件:JPXQ2025@163.com
附件:1.辽宁省省级劳务品牌申报表
2.辽宁省省级劳务品牌复评表
2025年5月19日
责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